对青年教师的考核规定

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对青年教师 的考核规定

各实验教学单位:

现将化学系对青年教师的考核条例公布,中心的各实验教学单位年终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时可以参照执行。

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

2004 年 7 月 20 日

附:

化学系年轻教师考核条例

(征求意见稿)

天津大学化学系

2004-07-14

为加强化学系师资队伍建设,加速青年教师及新进教师成长步伐,特制订本条例。

一、考核范围:
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受考核人员:在本系工作时间超过 6 个月但不足五年且没有取得教授职称者;年龄不满 40 岁且没有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者。

二、考核内容:

1 、 教学态度及效果(占 40 %):

2 、 公共参与意识和协作精神(占 20 %):

3 、 科研精神及业绩(占 40 %):主要考核 SCI 论文(按影响因子乘 10 计,影响因子低于 0.5 的按 0.5 计)、实到经费(按横向每万元计 3 分,纵向每万元计 5 分),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(每名学生计 1 分)。

三、考核方式:

每年 12 月份进行考核。考核人员由课程负责人、学科负责人、基地负责人、系院相关领导组成。受考核人员先述职 10 - 15 分钟,介绍其本年度工作思路、科研选题及工作业绩;然后是考核人员进行提问并提出建议;最后由考核人员按无记名方式对上述 3 项内容分别进行评分(第 1 项满分为 40 分;第 2 项满分为 20 分;第 3 项受考核者先根据 [ 二 (3)] 自己打分,然后由考核者核实并给出综合评价分数)。

四、考核结果及奖惩 :

1 、 考核结果公开公布。

2 、 每年考核的前两名分别奖励 500 元,且以后免于考核。

3 、 连续 3 年考核都在前 30 %者以后免于考核。

4 、 对免于考核者在报奖、晋升、聘岗、科研条件方面优先考虑。

5 、 连续 3 年考核都在后 30 %者,为不合格;对于 2003 年 5 月 1 日 以后来化学系工作者,建议半年内调出。

(数据更新至2018年09月25日)